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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书吧 > 都市言情 > 多子多福:从港娱到世界之王 > 第261章 十二家报馆马上要没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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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1章 十二家报馆马上要没命了

陈维正笑了。

把笔往桌上一扔,做最后的大局总结。

“所以,在你们法务的专业框架下,现在局面是这样的。”

掰着手指数。

“四家造假的……老吴说的永久形式诽谤,要求民事赔偿;加上小陈查的刑事诽谤,查出他们收黑钱,总编直接进去蹲两年。”

“八家用真料的……按韵芝的思路打侵犯商业机密。去追查信息泄露源头,贿赂银行职员的刑事罪名一起上。”

“十二家,一家都跑不了。”

会议室里七个律师全在疯狂记笔记,个精神头十足。

谭韵芝把白板上的内容全部抄进了工作簿,看向陈维正。

“正哥,方向彻底清晰了。”

陈维正看着她。

“韵芝,你带队行动。第一步,四家造假报纸的诉状明天递交。第二步,派人去恒生银行和公证处查泄露记录,我要知道是谁在漏风。第三步,那八家的广告客户名单拉出来,律师函同步发出去。”

“三步同时推进。给你三天时间。”

“明白!”

陈维正站起来,一口灌了桌上凉透的茶,往门口走去。

拉开门的时候,又停下来,回头扫了一眼剪报。

“对了,那个写避税八百万的九龙商报记者,署名叫深喉对吧?查清楚真名,我要知道谁给他塞的钱。”

推开门走了出去。

身后会议室里,七支笔同时落在纸上的沙声响成一片。

走廊尽头,陈维正的脚步声远去。

谭韵芝站在白板前面,看着上面密麻的罪名和条款。

旁边的吴兆邦凑过来,压低声音。

“谭小姐,我做了十五年律师。英资所待过,政府法援也做过……”

“嗯?”

“我从来没见过一个老板……直觉这么准,战略眼光这么毒。”吴兆邦指着桌上那三个牛皮纸档案袋,“他不懂具体法条,但一眼就能看出媒体的破绽在哪,知道往哪里打最致命。加上提前做好的这三份独立存档、公证处闭环……这种风险防范意识,大公司的老总都未必想得到。”

谭韵芝收拾着桌面,嘴角微扬起。

“吴律师,这叫大局观。”

“我们是专业的法律刀刃,但他是那个知道该往哪砍的持刀人。跟着陈生做事,他指出敌人的破绽,我们负责提供最致命的法律武器。别多想,别多问。”

“因为到目前为止,他看猎物的眼光,从来没有失误过。”

吴兆邦看着她转身走出会议室的婀娜背影,把要说的话咽了回去。

低头看着自己笔记本上密麻的笔记。十二家报纸,民事加刑事,双线绞杀。

合上笔记本,把帽拧紧,嘴里嘀咕了一句。

“这老板加上谭小姐这套班底……是要把半个香港新闻圈送进法院啊……”

而此时此刻。

全港各大报摊前。二十三万份正午日报正在被抢购一空。

头版那八个大字……谁在造谣陈维正?

……

正午日报今天的版面,是陈维正亲自定的稿。

没有情绪化的标题党。

没有还我清白那种哭惨式辩解。

更没有我对天发誓这种蠢到家的表态。

通篇只有三个东西:数字,盖章,法条。

头版大标题八个字。

“谁在造谣陈维正?”

底下一行小字:本报将用白纸黑字回答一切。

翻开第二版。

整版只登了一样东西……恒生银行贷款确认函原件影印件。

上面清清楚楚写着:

“兹确认本行客户陈维正先生,于1983年11月15日向本行申请商业物业按揭贷款,金额港币一亿二千万元整。”

“首付款港币三千万元整,经本行核实,资金来源为正午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所得,全部经由正午传媒恒生银行账户正常划转,无任何异常流水。”

“贷款申请经本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正式会议审议通过,审批编号hb-cL-1983-127。”

“特此确认。”

落款:恒生银行中环总行信贷部。

盖章,签字,日期。

红色的银行公章印在报纸上,大的跟拳头一样。

这份确认函旁边,编辑加了一段注释。

不是评论,不是态度,是法律科普。

“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第120条,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审批文件负有保密义务。”

“任何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而获取、传播银行客户信息的行为,均构成违法。”

“本报郑重提醒:近日有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了本公司与恒生银行之间的贷款细节数据。这些数据属银行与客户间的保密信息。”

“上述媒体如无法说明信息来源的合法性,本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。”

翻到第三版。

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摘要。

密麻麻的数字,占了整整一个版面。

正午传媒有限公司,1983年度利得税申报明细。

唱片销售收入:港币xx万。已缴利得税:港币xx万。

演出经纪分成收入:港币xx万。已缴利得税:港币xxx万。

广告代理收入:港币xxx万。已缴利得税:港币xxx万。

报刊发行收入:港币xxx万。已缴利得税:港币xxx万。

每一笔,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。

每一笔旁边都对应着税务局的收据编号。

版面最底下,安永的审计结论用加粗字体打了一整行:

“经审计,正午传媒有限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全部应纳税款,均已按香港利得税条例足额申报并缴纳。未发现任何偷税、漏税、避税行为。”

落款: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分所。

合伙人签字,事务所公章。

第三版右侧的注释栏:

“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51条,纳税人有权要求对其税务资料保密。”

“近日某报刊声称本公司通过离岸公司避税800万港币。本公司特此声明:经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官方查询确认,不存在任何以陈维正本人或正午传媒名义注册的离岸公司。”

“官方回执编号附后。”

紧跟着就是开曼群岛注册处的英文回函影印件。

上面那行关键的英文翻译成中文就一句话:查无此公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