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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百三十节 深化改革(1)

所以朱敬伦十分重视,成立了一个改革委员会,表面上以陈芝廷为改革委员会总理,而他自己则在背后把关,他得预防革新出现偏差,这是有历史教训的,每一次失败的改革,最后无不是血淋淋的收场。

所以他审定每一项改革措施。

陈芝廷根据门下省提出的各项建议,并在英国人赫德、法国人路易等一批服务于大明政府中的洋人做顾问的情况下,同时派出大量的改革委员会成员出访欧美,参观欧洲的制度,结合大明的实际情况,有针对性的出台各种改革措施。

政府行政改革中,针对中国人的人情关系造成的特殊积弊,一方面严格约束官员的迎来送往风气,要求官员不得大肆操办各种寿宴甚至婚庆,打着一个极其正义的旗帜,那就是既然做官了,那就是以身许国,全身心的投入为国奉献中来,不得将私情带入官场,也就是从约束官员的私人行动入手。

同时针对官员中的拉帮结派现象,官僚集团中的门阀情况,规定规避制原则。

规定在任何部门中,都不得出现主要领导人有亲戚、同乡关系,虽说传统上有内举不避亲的传说,确实存在一些一心为公的人,将自己有能力的亲人安放在合适的职务上取得成绩的例子,也有赵奢这样一心为公,连自己儿子赵括都不加以提拔,反而告诉国王说他儿子不适合的例子,但不是所有人都能一心为公,即便是一心为公的人中,也不是所有人都能不被情感左右理智,孩子是自家的好,父亲天生就觉得自己孩子棒,那么不避亲的话,没准还会在为国提拔人才的崇高道德感下提拔自己亲属的情况呢。

换句话说,即便内举不避亲真的能得到人才,可是跟造成舞弊的概率相比,也是得不偿失的。

在掌握官员升迁任命的吏部,推行最严格的监督机制,任何官员的任命,都不得由一个人说了算,至少是三位同级别的官员同意,在提请上级官员批准。候选官员中,有自己亲戚的,老乡的,依然要规避。对每一个吏部提拔的官员,吏部要给予充分的理由,由三位官员联名写一份报告备案待查。

对官员考核体制,建立严格的档案,甚至参考軍队的职务升迁条例,对每一个官员都建立类似的政绩纪律。以此作为吏部升迁、下放官员的主要依据。

为防止吏部官员过于求稳,不敢给自己惹麻烦,而不愿意破格录用优秀人才,只会以吏部档案为根据,论资排辈的情况。制定特别人才聘用机制,特别人才不在吏部管辖范围内,而是由各部门发起申请,就该部门的弱项,提出特别的用人需求。在社会上广招贤能,甚至雇佣外籍人员。

为了解决官员的怠政、懈政问题,清楚政府中总有一批官员混吃等死的现象,推行类似明代的考成法,要求各部门官职人员,每年底做来年施政计划,计划必须符合现实,但又必须实质性提高,来年以该计划考核每个人的任务完成度,这显然是类似项目负责制的原则。

但这种项目制,对那些容易量化的部门和工作,衡量起来容易,比如教育部就可以用学生入学率来衡量工作效果,但对那些辅助和配合性的职务来说,就很难衡量了。战争中,厨子立功的几率小,但是厨子的工作也很重要。

对于那些很难出政绩的工作,则要求这些人员则以容错率来衡量。比如会计,账面上有多少钱,他才能统计多收钱,凭空变不出来钱,也就没有政绩。但他犯错的代价很大,所以这类工作,只要不犯错就可以算合格。但会计不出错,这本是工作的基本要求,长久以后,这样的部门容易变得论资排辈,让能力超强的人无法得到破格提拔。

所以又在这种部门执行一些特别规定,比如三年中未犯错的合格人员,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意愿,调到更容易出成绩,竞争性更强的岗位上。

采取了这些措施后,还担心有些有能力的人过于求稳,不敢锐意进取,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性原则,对每一个政府职员,如果三年内都没有得到升迁,要进行重新考核,如果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,比如其他人都很优秀,实在是没有空缺的话,那么对于这个人要降级,也就是说三年得不到升迁,就必修降级,连续两次降级的人,则予以清退。

这样通过制度,逼迫每一个人不但要兢兢业业做事,简直是要让每个人都要拼命进步,否则就要落后,中国的官场,别说开除了,就是降级都很难接受,是有只能上不能下的潜规则的,一个人一旦降级,那是巨大的打击,基本上可以说前途无望了。

政府革新的这些措施,是对这些年来弊政的总结,对中国的人情社会文化,十分有针对性。但又严格遵循数字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,在这方面,赫德等洋人顾问认为,大明比西方任何一个国家的规定都要详细和严格。

但谁叫大明是一个人情关系比任何西方国家都要复杂的国家呢,所以就要比更重视个人的西方政府,采取更严格的监督措施才行。

行政改革才刚刚开始,要完成改革至少要两三年时间,要收到效果恐怕得等更长时间,但另一项改革收效却很快,那就是司法改革。

大明的改革始终以稳定为基础,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就是,大大保留了就有的法律制度,法律内容上几乎沿用明清法律,只是在当时将一些不符合时代的刑罚手段取消了而已,比如最严重的无非是死刑,绝对没有比死刑还严重的什么千刀万剐、五马分尸之类的酷刑,也废除了株连制度,采用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,如果亲朋好友有帮助作案的,则追究从犯的责任即可。

在法律程序上,则引入了英国普通法的程序,以任何人不经过审判不得定罪为原则,其实就是承认任何人都有受司法保护的权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