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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天书吧 > 历史军事 > 玉佩求生之路 > 第280章 权利为基,义务对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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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0章 权利为基,义务对等

《宋家庄约法》的核心,始于对“人”的尊重,在乱世之中,宋阳首次以法律形式,明确了同盟民众的基本权利,也划定了必须履行的义务,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。

权利篇共十二条,字字千钧,张贴在各庄后,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震动:

- 第一条便开宗明义:“凡联盟之民,不分籍贯、不分新旧、不分贫富,生命、财产、居所受约法保护,非经法定程序,不得随意侵害。”这意味着,无论是宋家庄的老庄民,还是外营的难民,抑或是新吸纳的俘虏,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再也不用担心被随意欺压。

- 第五条规定:“非经公审,不得随意拘押、刑讯、定罪。公审由盟主、议事会代表、庄民代表组成合议庭,三人以上方可开庭,允许当事人陈情辩护。”这彻底废除了之前“长官一言定罪”的惯例,为民众提供了申诉的渠道。外营的张二看着这条,眼眶泛红——他曾是乱兵,一直担心被区别对待,如今约法给了他定心丸。

- 第八条明确:“民众享有陈情之权。对同盟的决策、管事的行为有异议者,可通过庄头、议事会代表向盟主申诉,申诉期间不得被打击报复。”宋家庄的老庄民李三,之前因地界纠纷与邻居产生矛盾,一直没地方说理,如今看到这条,激动地说:“以后有冤屈,终于有地方喊了!”

权利篇的制定,让同盟民众第一次感受到了“被尊重”的滋味。他们不再是单纯的“子民”或“士兵”,而是拥有合法权益的“同盟公民”,这种归属感,远比物资奖励更能凝聚人心。

与权利相对应的,是义务篇的十条规定,明确了民众对同盟的责任:

- 第三条:“同盟之民,按土地面积、家庭人口缴纳赋税,以粮代税,每年秋收后缴纳,每亩地缴粮一斗,每五口人缴盐一斤,灾年可酌情减免。”赋税标准公开透明,避免了之前可能出现的苛捐杂税,庄民们都觉得合理。

- 第五条:“16至45岁男丁,履行兵役义务,参加军事训练、战时参战;16至60岁男女,农闲时履行劳役义务,参与修路、建防御工事、修缮公库等公共事务,每年不超过一个月。”这与之前的民兵制度、三级动员体系相衔接,确保同盟的运转有足够的人力支撑。

- 第八条:“同盟之民,需遵守约法及同盟各项规定,不得盗窃、伤人、叛乱、通敌,不得破坏水利、农田、防御设施,违者按刑律处置。”

义务篇的制定,既保障了同盟的正常运转,又没有超出民众的承受范围。宋阳在解读时强调:“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,享受同盟的保护,就要为同盟的存续付出努力。没有无义务的权利,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。”

庄民们对义务篇的接受度极高。孙家庄的孙老实说:“缴粮、服劳役是应该的,同盟给我们分地、保安全,我们为同盟出点力,天经地义。”民兵王小虎更是道:“兵役义务是为了保护家园,我们训练、打仗,既是履行义务,也是保护自己的权利。”

权利与义务的明确,让同盟的治理从“人治”向“法治”迈出了关键一步。庄民们知道,自己的付出会得到回报,自己的权益会得到保障,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——田地里的耕作更用心了,训练场上的民兵更刻苦了,工坊里的工匠更专注了。宋阳站在广场上,看着庄民们围着约法草案热烈讨论的景象,心里清楚,同盟的凝聚力,已不再仅仅依靠军事威慑和物资奖励,而是有了更坚实的法律根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