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军队军服、礼服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严整军容,昭彰军威,特制定《大明军队军服礼服条例》。凡大明将士,皆须严格遵守,以显天朝军容之盛。
第二条 本军服体系分为常服、礼服、作战服三大类,依季节、场合分别着装,不得混淆。
第三条 全军军服以实用、威武、庄重为要,体现大明军队之精神风貌。
第二章 常服规制
第四条 春秋常服:
材质:棉麻质地,交领右衽,窄袖设计
颜色:主色鸦青,可作为铠甲内衬
适用:春秋季日常勤务、一般操练
穿着范围:全军将士
第五条 夏季常服:
材质:麻质,形制同春秋款
颜色:月白或浅灰色,轻薄透气
适用:夏季日常勤务
穿着范围:全军将士
第六条 冬季常服:
材质:厚棉或绒内胆,外罩厚实鸦青布
特征:立领设计,校官以上可加装毛皮领
适用:冬季日常勤务
穿着范围:全军将士
第三章 作战服规制
第七条 作战服特征:
版型:与春秋常服相同
颜色:土黄或深绿耐磨布料
搭配:直接与环臂甲、罩甲(士兵)或山文甲(军官)搭配
适用:战场、训练场合
穿着范围:全军将士
第八条 士兵防护:
核心防护:罩甲(对襟或无袖),印有所属部队编号
配饰:环臂甲
头盔:飞碟帽(大帽)或帽儿盔
第九条 军官防护:
核心防护:山文甲
配饰:环臂甲
头盔:凤翅盔,将官盔饰更华丽,可簪翎毛
第四章 礼服规制
第十条 通用礼服:
形制:仿朝服形制,赤色罗衣,青缘领袖
纹样:依品级使用不同补子(尉官:彪;校官:虎;将官:狮;元帅:麒麟)
穿着资格:上尉(正六品)及以上军官
适用场合:朝会、典礼、授勋仪式
第十一条 爵位礼服:
在通用礼服基础上,有爵位者于祭天、大朝会等最隆重场合,可按爵位等级叠加相应元素:
伯爵:加饰斗牛纹方补
侯爵:加饰飞鱼纹方补
公爵:加饰蟒纹(三爪)方补
郡王:加饰蟒纹(四爪)圆补
亲王:加饰龙纹(五爪)圆补
第十二条 将官礼服:
头盔:特制凤翅兜鍪(金缨簪翎)
衣袍:赤色罗衣,袖饰四螭龙
肩章:金底,饰以星徽、狮首
腰带:螭龙玉带
靴履:金线云头靴
第十三条 元帅礼服:
头盔:特制凤翅兜鍪(金缨簪翎)
衣袍:赤色罗衣,袖饰四螭龙
肩章:金底,五颗金星环绕日月徽,麒麟首
腰带:螭龙玉带,悬山河组佩
靴履:金线云头靴
第十四条 大元帅礼服:
头盔:特制凤翅兜鍪(金缨簪翎),饰金日玉月
衣袍:赤色罗衣,袖饰四螭龙,四爪蟒纹
肩章:金底,六颗金星环绕龙纹,麒麟首
腰带:螭龙玉带,悬山河组佩
靴履:金线云头靴
注:此为国家大典时特恩,日常朝会及军内典礼仍着军礼服,严禁混淆。
第五章 军衔标识系统
第十五条 总原则:
士兵、士官、准尉、少尉、中尉:军衔标识于领章
上尉及以上军官:
常服\/盔甲:军衔标识于领章
礼服:军衔标识于肩章与袖章
第十六条 领章样式:
形状:矩形,底色鸦青
边缘镶色:
士兵:红边
士官\/尉官:银边
校官:金边
将官:金边加回纹
标识:以铜星、银星、金星及横杠区分等级
第十七条 肩章\/袖章样式(礼服):
肩章:锦缎底,饰以星徽、兽首(校官:虎首;将官:狮首;元帅:麒麟首)
袖章:位于礼服袖口,以金线盘绕的螭龙纹数量区分将官等级
第六章 士兵与士官服饰
第十八条 士兵服饰:
三等兵:鸦青底无边领章,一个三角;飞碟帽;布鞋
二等兵:鸦青底无边领章,二个三角;飞碟帽;布鞋
一等兵:鸦青底无边领章,三个三角;飞碟帽;布鞋
第十九条 士官服饰:
下士:鸦青底红边领章,一个三角加一条杠;飞碟帽;布鞋
中士:鸦青底红边领章,二个三角加一条杠;飞碟帽;布鞋
二级上士:鸦青底红边领章,一个三角加二条杠;帽儿盔(红缨);布鞋
一级上士:鸦青底红边领章,二个三角加二条杠;帽儿盔(红缨);革靴
第二十条 军士长服饰:
二级军士长:鸦青底银边领章,一个三角加三条杠;帽儿盔(红缨);革靴
一级军士长:鸦青底银边领章,二个三角加三条杠;帽儿盔(红缨);革靴
第七章 军官服饰
第二十一条 尉官服饰:
准尉:鸦青底银边领章,一铜星;凤翅盔(白缨);军官革靴;无礼服资格
少尉:鸦青底银边领章,二铜星;凤翅盔(白缨);军官革靴;无礼服资格
中尉:鸦青底银边领章,三铜星;凤翅盔(白缨);军官革靴;无礼服资格
上尉:鸦青底银边领章,三铜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银边三铜星;凤翅盔(白缨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大尉:鸦青底银边领章,一铜星加一银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银边一铜星加一银星;凤翅盔(白缨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第二十二条 校官服饰:
少校:鸦青底金边领章,一银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一银星加虎首;凤翅盔(金缨簪翎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中校:鸦青底金边领章,二银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二金星加虎首;凤翅盔(金缨簪翎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上校:鸦青底金边领章,三银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三金星加虎首;凤翅盔(金缨簪翎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大校:鸦青底金边领章,一银星加一金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一银星加一金星加虎首;精制凤翅盔(金缨簪翎);军官革靴;有礼服资格
第二十三条 将官服饰:
少将:鸦青底金边回纹领章,一金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回纹一金星加狮首;精制凤翅盔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中将:鸦青底金边回纹领章,二金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回纹二金星加狮首,袖一螭龙;精制凤翅盔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上将:鸦青底金边回纹领章,三金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回纹三金星加狮首,袖二螭龙;精制凤翅盔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大将:鸦青底金边回纹领章,四金星;礼服肩章为锦缎底金边回纹四金星加狮首,袖三螭龙;精制凤翅盔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第二十四条 元帅服饰:
元帅:鸦青底金边回纹领章,五金星加日月徽;礼服肩章为金底五颗金星环绕日月徽加麒麟首,袖四螭龙;特制凤翅兜鍪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第二十五条 大元帅服饰:
大元帅:鸦青底金边龙纹领章,六金星加日月徽;礼服肩章为金底六颗金星环绕龙纹加麒麟首,袖四螭龙;特制凤翅兜鍪(金缨簪翎);高级军官靴;有礼服资格
第八章 臂章系统
第二十六条 臂章规制:
位置:左臂上臂处
样式:盾形
内容:
上面一行:隶属战区(如:北部战区)
中间主图:日月大明标志(通用),或所属特殊部队徽记
下面一行:左侧写隶属参将府,右侧写隶属游击府
最下一行:隶属镇总兵府
第二十七条 神策军臂章特例:
上面:中部战区
中间:神策军徽(金色旭日与踏火朱雀)
下面:左侧为所隶参将府(如:天策参将府),右侧空白
最下:神策镇总兵府
第九章 水师军服特制
第二十八条 水师常服:
颜色:主色海蓝或藏青,夏季可为月白色
材质:防水油布或特殊处理的厚棉布
形制:与陆师常服类似,但款式更宽松,便于甲板活动
冬季配发防水斗篷
第二十九条 水师标识:
军衔标识:与陆师系统完全一致,采用领章、肩章制度
头盔:主要配发轻便的飞碟帽或藤编盔,以防锈蚀
臂章:样式同陆师,战区名改为水师单位(如:大明北海水师参将府)
第十章 特殊部队服饰
第三十条 神策军服饰:
铠甲制式与全军相同
特例:在胸甲、臂甲上可漆绘神策军朱雀徽记
其他规制依本条例执行
第三十一条 鹗羽卫服饰:
赐穿飞鱼服,佩绣春刀
军衔标识与陆军同
特殊场合可着特制礼服
第十一章 着装规范
第三十二条 日常着装:
除作战、训练外,一律着相应季节常服
保持军服整洁,不得私自改制
第三十三条 礼服着装:
仅限规定场合穿着
须全套规范着装,不得混搭
第三十四条 作战着装:
临战状态必须规范穿着作战服
防护装备必须齐全
第十二章 维护与保管
第三十五条 个人维护:
常服每月至少清洗两次
铠甲每周擦拭上油
礼服须妥善保管,防潮防蛀
第三十六条 集体保管:
备用军服由各卫所统一保管
定期检查,及时更换破损军服
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
第三十七条 着装违规:
初次:口头警告
再次:杖二十
屡教不改:降衔一等
第三十八条 损坏军服:
故意损坏:照价赔偿,杖五十
战时故意损坏:依军法严惩
第三十九条 盗用军服:
冒穿高阶军服:杖一百,降衔
盗卖军服:流二千里
第十四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四十一条 各部队可依实际情况制定细则,但不得与本条例冲突。
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大明军事委员会。
第四十三条 修改须经皇帝批准。